本案中,庭审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对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超过36%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法院予以支持。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后被告向其借款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在约定利息的时候,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后经法庭调查 、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当日,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