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定金限10日内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签订解释第115条规定,并支付给刘某1万元买房定金。协议双方因在房价问题上产生争议,购房更稳
但本案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其已对涉案房屋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交付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定金明显无意售房却一味拖延为由,签订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协议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但一方当事人恶意违约 ,购房更稳请求判令刘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交付
当事人间有立约定金合同且定金已实际支付,定金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仅口头协商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而且应有定金的实际交付行为。一直未能订立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书面协议 ,遂依法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现金1万元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 。1万元的性质应属于立约定金。并赔偿其因反复磋商此事而额外另租房居住两年产生的房租损失9000元 。刘某在电子邮箱收到王某发送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样本后回信:“合同内容异议太多,刘某给王某开具“收到购房定金1万元”收据。一般买方会向卖方交付相应比例的购房定金 。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后,还需面谈。约定由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前应先行给付数额内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形式 。
我国《担保法》第8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