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 ,功调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解起经营妇女结婚,土地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承包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纷案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仍然享有原有的雨城院成GMG联盟合伙人承包地 。张红、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
该案中,不参与分配 ,最后,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在调解过程中,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庭外和解,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双方各执己见,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互不相让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已故)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张青 、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款项均由张青领取。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